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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09
2023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 政策执行指引 (2.0 版)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司 科技部政策法规与创新体系建设司 2023 年 7 月
为全面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主题教育要求,更好地落实税收优惠政策,税务总局所得税司联合科技部政策法规与创新体系建设司对现行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相关政策进行梳理、提炼、整合,编写了《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执行指引(2.0版)》,力求全方位、多维度、深层次、更精炼地展示政策要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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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25
2023
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关于优化预缴申报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公告2023年第11号)
为更好地支持企业创新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等相关规定,现就优化预缴申报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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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20
2023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2022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事项的公告》的解读
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认真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部署,按照《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要求,切实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帮助纳税人顺利规范完成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以下简称汇算),税务总局在全面总结前三次汇算工作的基础上,充分听取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专家学者和社会公众的意见建议,制发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2022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事项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现解读如下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认真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部署,按照《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要求,切实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帮助纳税人顺利规范完成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以下简称汇算),税务总局在全面总结前三次汇算工作的基础上,充分听取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专家学者和社会公众的意见建议,制发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2022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事项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现解读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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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22
2022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关于开展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受票试点工作的公告》的解读
为落实中办、国办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要求,全面推进税收征管数字化升级和智能化改造,为此,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发布了《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关于开展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受票试点工作的公告》(以下称《公告》)。现解读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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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21
2022
财政部有关负责人就出台《财政支持做好碳达峰碳中和工作的意见》答记者问
财政部有关负责人就出台《财政支持做好碳达峰碳中和工作的意见》答记者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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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12
2022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政策征管口径问题的公告
为贯彻落实中办、国办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深入开展2021年“我为纳税人缴费人办实事暨便民办税春风行动”,推进税收领域“放管服”改革,更好服务市场主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下简称税法)等相关规定,对企业所得税若干政策征管口径问题公告如下: 一、关于公益性捐赠支出相关费用的扣除问题 企业在非货币性资产捐赠过程中发生的运费、保险费、人工费用等相关支出,凡纳入国家机关、公益性社会组织开具的公益捐赠票据记载的数额中的,作为公益性捐赠支出按照规定在税前扣除;上述费用未纳入公益性捐赠票据记载的数额中的,作为企业相关费用按照规定在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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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30
2021
《物联网新型基础设施建设三年行动计划(2021-2023年)》解读
近日,工业和信息化部联合中央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委员会办公室、科学技术部、生态环境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农业农村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国家能源局印发《物联网新型基础设施建设三年行动计划(2021-2023年)》(工信部联科〔2021〕130号,下称《行动计划》),为推动政策加快落地,回应社会关切,现对《行动计划》有关内容解读如下:一、《行动计划》出台的背景是什么?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物联网新型基础设施建设发展,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提出“系统布局新型基础设施”;国家“十四五”规划纲要提出推动物联网全面发展,将物联网纳入7大数字经济重点产业,并对物联网接入能力、重点领域应用等作出部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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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16
2021
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
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书立应税凭证、进行证券交易的单位和个人,为印花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印花税。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书立在境内使用的应税凭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印花税。 第二条 本法所称应税凭证,是指本法所附《印花税税目税率表》列明的合同、产权转移书据和营业账簿。 第三条 本法所称证券交易,是指转让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所、国务院批准的其他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交易的股票和以股票为基础的存托凭证。 证券交易印花税对证券交易的出让方征收,不对受让方征收。 第四条 印花税的税目、税率,依照本法所附《印花税税目税率表》执行。 第五条 印花税的计税依据如下: (一)应税合同的计税依据,为合同所列的金额,不包括列明的增值税税款; (二)应税产权转移书据的计税依据,为产权转移书据所列的金额,不包括列明的增值税税款; (三)应税营业账簿的计税依据,为账簿记载的实收资本(股本)、资本公积合计金额; (四)证券交易的计税依据,为成交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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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22
2021
“工业互联网+安全生产”行动计划
“工业互联网+安全生产”是通过工业互联网在安全生产中的融合应用,增强工业安全生产的感知、监测、预警、处置和评估能力,加速安全生产从静态分析向动态感知、事后应急向事前预防、单点防控向全局联防的转变,提升工业生产本质安全水平。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深入实施工业互联网创新发展战略”“提升应急管理体系和能力现代化”“从根本上消除事故隐患”的重要指示精神,推进《关于深化新一代信息技术与制造业融合发展的指导意见》深入实施,实现发展规模、速度、质量、结构、效益、安全相统一,制定本行动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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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08
2021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0号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新时期促进集成电路产业和软件产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国发〔2020〕8号)精神,根据《关于促进集成电路产业和软件产业高质量发展企业所得税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0年第45号),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税务总局制定了国家鼓励的软件企业条件,现公告如下: 一、国家鼓励的软件企业是指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 (一)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依法设立,以软件产品开发及相关信息技术服务为主营业务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该企业的设立具有合理商业目的,且不以减少、免除或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